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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怀远********号。被告人崔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浙G60K2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固镇至何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杨庙乡何集街道南侧乔圩村路段,疏于观察,与行人崔某乙相撞,造成崔某乙当场死亡,浙G60K27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号经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崔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固镇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6.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8. 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崔某乙家庭成员情况证明、谅解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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