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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捕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9月9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3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小区将被害人孙某甲车上海鲜及苹果偷走,上述财物价值3066元。崔某某到案后,赔偿孙某甲经济损失,现已取得谅解。

2.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崔某某看到湾里东小区**号楼**单元**房间的房屋未开灯,怀疑此房间内无人,遂产生入室盗窃的想法,便顺着一楼空调外挂机爬到此房间,偷走被害人田某某30斤猪肉(价值1000元)、一个黑色双肩包(价值120元)、400元钱现金。

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崔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于某某、刘某某、孙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犯罪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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