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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开始赌场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现住****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2日刑事拘留; 同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镇**村自己的房屋内,向他人提供赌具以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20人参与赌博,赌资累计90000余元,从中抽头渔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亚明

                                检察官助理:柴小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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