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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包庇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崔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065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XX乡,住封某某XX乡XX村913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22日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9年12图二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XX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崔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3时许,崔XX驾驶豫GD02E3号小型轿车,沿封某某北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嘉祥名郡小区南门道路路口处时,与杨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XX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崔XX在明知肇事司机为崔XX的情况下,顶替崔XX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供述,意图使崔XX逃避法律的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封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崔XX、葛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明知崔XX的违法犯罪行为后,向侦查机关作虚假供述,意图使崔XX逃避法律的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XX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XX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乡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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