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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甘L****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火车站桥上路段时,与前方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碰撞,致其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向被害人家属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4月3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4月15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据,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系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升

检察官助理:田佳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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