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3时许,崔XX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号小型轿车沿封某某北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嘉祥名郡小区南门道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杨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XX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8日崔XX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崔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肇事车辆照片、视频截图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封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收讫、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崔X杰、申XX、兰XX、刘X、葛XX、崔X云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新乡市物证鉴定所乙醇成分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崔XX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崔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崔XX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西庆
附:
1.被告人崔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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