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2日临时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于2019年8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1日临时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于2019年8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2日临时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于2019年8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成立淮安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从事收藏品销售业务。2019年4月,张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张某甲相识,在得知张某甲能够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电话销售后,于2019年6月份便让张某甲到其公司工作。张某甲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其微信从一个微信账号为qa000**的使用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945条,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向该微信使用人支付100元。张某甲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给吴某某,由吴某某分给公司的话务员开展推销收藏品业务。
2019年7月10日张某甲将微信账号为qa0000**的使用人推荐给吴某某,让吴某某和该微信使用人联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事宜。吴某某添加该微信使用人为好友后,共计向该人支付2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17条。
2019年7月12日,吴某某将微信账号为qa0000**的使用人推荐给张某某。张某某添加该人为微信好友后,开始与该人联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宜,张某某共计向该人支付800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4558条。张某某将获取的个人信息发给吴某某,由吴某某分给公司话务员推销收藏品业务。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张某甲使用其微信向贾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贾某某处获取1000元。
张建勇、张某甲、吴祥瑞以购买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7620条,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张建永公司的销售额为4735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张某某的苹果手机、VIVO手机、chuangya手机各一部、电脑主机硬盘一个、电脑主机硬盘四块,扣押张某甲手机两部、联想主机硬盘一部、联想电脑主机硬盘一台,扣押吴某某电脑主机硬盘一台、魅族手机一部、优盘一个、联想牌电脑主机硬盘一个;
2.书证:淮安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料、代收货款服务合同、张某某的农业银行流水;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吴某某及贾亚州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文件;
5.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社会调查、到案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前科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张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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