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28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由峰峰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1月8日因案件事实不清,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自己xiu_****的微信号在网络上向微信号为dan40406****、fdz12****、tianlangji****、wen95****、LL****、zhi****、hudaren****、yan0****等111名客户销售香烟累计171396.76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缴1000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物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自己xiu_****的微信号在网络上向微信号为dan40406****、fdz12****、tianlangji****、wen95****、LL****、zhi****、hudaren****、yan0****等111名客户销售香烟累计171396.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10000元违法所得,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琳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镇**村委**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作案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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