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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检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加盟河南**有限公司(此公司已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在峰峰矿区新市区成立河南**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服务中心一部,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3个月,返还投资本金的1.2倍(每15天返还投资本金的20%,共计返还6次)为诱饵,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在社会上非法吸收李某某、苏某某等469名不特定群众的资金共计1471万元,造成群众损失423.169112万元,何某某从中挣取提成123.7522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口口相传的形式宣传,从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1471万元,造成群众损失423.169112万元,何某某从中挣取提成123.752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文艺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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