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5时许,新邵县**镇**村村民岳某乙与村支部书记岳某丙在村民罗某甲家附近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岳某乙打电话告诉儿子岳某甲,称被人殴打。被告人岳某甲立即从家里带了两把菜刀驾驶面包车抵达现场,岳某丙见状准备躲离,岳某甲持菜刀追砍岳某丙数刀,致岳某丙右大腿、背部、右手指被砍伤。
2020年5月4日17时,岳某甲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5月7日,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岳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岳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岳某丙达成和解,岳某甲家属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岳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菜刀照片;
2.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领条、请求从轻处理申请书;
3. 证人许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岳某乙、岳某丁证言;
4. 被害人岳某丙陈述;
5. 被告人岳某甲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岳某甲联系电话177*****11,保证人岳某戊联系电话181*****88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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