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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205X,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岳某某在**市**区**街**号打扑克时,与被害人贺某某产生口角,两人发生打斗,被告人岳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取了一把匕首,将被害人贺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山西省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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