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镇**村2**号,捕前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岳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通过发送朋友圈及直接向微信好友推送的方式,推广具有充值和提现功能的“棋棋俱乐部”、“牛王扑克”、“扑克大王”等赌博软件,发展下线代理及参赌人员,并在代理“牛王扑克”和“扑克大王”这两款软件的过程中为下线玩家提供代理充值服务。参赌人员通过赌博软件内的牛牛、炸金花等玩法进行赌博,被告人岳某某通过抽水、利润分成的方式非法牟利人民币一万四千余元,其中通过“棋棋俱乐部”获利人民币六千元左右,通过“牛王扑克”获利人民币八千元左右,通过“欢乐谷”获利人民币三百元左右。期间,岳某某发展了下级代理人员何某某(已诉)等人,何某某在代理“扑克大王”赌博软件过程中为玩家提供充值服务。通过何某某间接发展下级代理人员张某甲(已诉)、李某甲(已诉)、李某乙(已诉)等人,其中何晓某某利人民币十二万余元,张某甲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李某甲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李某乙获利人民币一万八千余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肆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数据统计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向玩家推广软件进行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红军
检察官助理:张世伟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手机肆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