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90********,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洛阳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因酒后在家中想要自杀并报警,警察到其家中后,在其家属的要求和陪同下,岳某某被出警民警带至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醒酒室进行醒酒。凌晨2时许,在值班民警代某某、王某甲向岳某某询问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岳某某辱骂、并站起上前挑衅民警,在民警王某甲明确警告后,被告人岳某某不听劝阻,民警便使用催泪喷射器对其进行制止,岳某某被喷后,采取拳头击打、抱摔等方式对民警王某甲进行暴力殴打,致使民警王某甲左手、右肘部受伤。2020年9月9日,民警王某甲对被告人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门诊病历、证明材料、谅解书等;
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迎宾
检察官助理:张瑜格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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