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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县**镇**楼路口处,与袁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3、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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