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岩*,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57********,布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号,住景洪市**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岩*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哈-景洪农场八分场道路,由八分场方向驶往景哈方向。15时08分,行至景哈-景洪农场八分场道路天马娱乐路口处时,与对象李**驾驶的牌号为云******的小型客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工作中发现岩*有酒后驾驶嫌疑。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岩*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4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盗抢车辆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1月2日
附:被告人岩*现被取保候审,住景洪市**乡**村委**号,电话:151986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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