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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软故意杀人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岩软,男,1976年****日出生,云南省**人,无居民身份证,傣族,文盲,无业,系景洪市****村委会**村,住******村委会****工棚2000年7月13日,犯故意杀人罪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5月29日释放;2017年11月6日,犯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3日以被告人岩软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岩软在**镇**村**工棚内欲与女朋友石某某发生性关系,因石某某不愿意,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岩软从厨房拿了砍刀朝石某某的头部、颈部砍去,石某某倒地后岩软用刀刃压住石某某的脖子至其死亡,并将石某某尸体拖到卧室用被子盖住。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岩软在勐仑镇植物园西门情人桥路边被勐腊县公安局勐仑派出所抓获。

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系头部钝器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压颈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软故意杀害被害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软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亚萍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岩软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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