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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罕恩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岩罕恩,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4********,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罕恩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勐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月31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期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23日23时40分,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易武边境检查站在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兴海查缉点开展公开查缉时,在对车牌号为云K*****的红色豪爵踏板摩托车进行边防检查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9块,执勤人员遂将驾驶员岩罕恩抓获,经称量净重5056克。2018年11月6日,根据岩罕恩的交代,又在该摩托车大灯夹层内查获一块毒品可疑物,净重558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罕恩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6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8年4月29日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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