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岩章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岩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7********,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10月9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岩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携带毒品跟随探路的骑摩托车男子,从勐海县勐遮镇走老路运输毒品到景洪市,途径景洪市**农场场部时遇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在前探路的男子当场脱逃,被告人岩章某被公安机关截停,其摩托车侧翻至公路边水沟里后弃车逃跑,民警追出约50米将其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2件,经称量净重693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9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