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岩空,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傣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4月26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17日,易武边境检查站组织执勤人员在**国道老路**寨至勐海**路**公里处进行设伏堵卡。当日14时10分,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由勐海方向驶入查缉现场,执勤人员立即上前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该男子驾驶摩托车冲卡逃逸,执勤人员乘车追出一公里左右抓获该男子,遂对其人身及行李物品进行检查,当场在其身旁竹叶下面查获毒品可疑物1块,后经称量,净重55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5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光盘2张;
3、有关涉案款物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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