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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温某、张某走私废物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岩温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4********,傣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建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温某、张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岩温某在缅甸境内以4至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93080千克废塑料后,经景洪市勐龙镇国防寨子边境便道走私入境并堆放在勐龙镇**村委会**村一片空地上。随后被告人岩温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由被告人张某负责将走私进境的废塑料运输销售。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安排车牌号为云******、云******、云*****的三辆大货车在勐龙镇**村村口将该批废塑料装运上车,后三辆大货车陆续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查获。2018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岩温某经电话通知到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同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到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定,查获的93080千克废塑料均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指认、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电子数据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某逃避海关监管,将93080千克境外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并交由被告人张某安排运输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温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岩温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385;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766、151*****198;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5册、散件8页、光盘25张;

3.随案移送物证营业执照副本1本、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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