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岩温比,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68********,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放,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94********,傣族,初中文化程度,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3日以被告人岩温比、岩放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3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岩温比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在家中公开从事烤酒小作坊生产经营,为提高自烤酒酒精度,岩温比安排其子被告人岩放于2019年10月14日和27日,以每箱145元价格在拼多多平台“杜杜小店铺”购买“火疗拔罐专用95度酒精95%工业酒精”3箱(33斤/箱)勾兑自烤酒出售。
同年11月6日至7日,被害人岩某甲2次向岩温比购买勾兑自烤酒共200斤为其子岩某乙举办婚宴,当月10日,岩某丙向岩温比购买勾兑自烤酒100斤用于被害人岩某丁丧宴,同日,岩某戊向岩温比购买勾兑自烤酒50斤用于被害人岩某己丧宴。当月9日至20日,被害人岩某己、岩某丁、岩某甲、岩某庚、岩某辛、岩某壬因在上述宴席中饮用勾兑自烤酒先后死亡。被害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岩某庚、岩某壬、岩某癸、岩某戊、岩某己、康某某、岩温某、岩某农、岩某并、岩某温因在上述宴席中饮用勾兑自烤酒致甲醇中毒。
经鉴定,被害人岩某辛系甲醇中毒死亡;被害人岩某壬系甲醇中毒致多器官功能障碍及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检验,在证人杜某某家白色塑料瓶内提取的液体检出甲醇成分,含量为700.39mg/ml;在岩温比家9号酒罐内提取的液体检出甲醇成分,含量为3.35mg/ml;在岩温比家工棚1号透明塑料瓶内提取的液体检出甲醇成分,含量为5.51mg/ml;在岩温比家工棚2号透明塑料瓶内提取的液体检出甲醇成分,含量为35.27mg/ml;在岩温比家工棚3号透明塑料瓶内提取的液体检出甲醇成分,含量为33.1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提取、扣押笔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比、岩放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6人死亡,15人甲醇中毒,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岩温比、岩放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岩温比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岩放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 剑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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