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岩温张,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1********,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曼**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温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3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岩温张与同案人岩某某(已判刑)为获取报酬,在勐海县**乡**村寺庙往西定方向100米路口处交易毒品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同案人岩某某,查获毒品可疑物50包,经称量净重28520克。被告人岩温张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于2019年9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85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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