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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温叫涉嫌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王某兰涉嫌组织卖淫罪、窝藏、包庇罪,李某涉嫌窝藏、包庇罪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岩温叫,男,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勐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1********,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勐腊县**镇**村委会**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兰,女,198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81********,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江县**乡**村委会**村**组3**号,暂住磨憨经济开发区**宾馆**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3********,汉族,农民,临洮县**镇**号,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阜康市**小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日以被告人岩温叫涉嫌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王某兰涉嫌组织卖淫罪、窝藏、包庇罪,李某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5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罪

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在勐腊县磨憨镇商贸城A2-542、544号门面经营按摩店,组织李某、夏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其店内、磨憨镇的宾馆进行卖淫,岩温叫、王某兰每次收取50元以上不等的费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11日,王某某安排夏某某在磨憨丽景大酒店507号房卖淫,被勐腊县公安局磨憨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人民币。

二、故意杀人罪

2018年9月4日晚,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在勐腊县磨憨镇商贸城经营按摩店。当晚在店里的有被告人李某和夏某某。5日凌晨许,被害人肖某某到按摩店向岩温叫、王某兰索要保护费。夏某某看到岩温叫、肖某某发生争执便离开了按摩店。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发生了互殴,岩温叫用右手肘部勒住肖某某脖子致其失去反抗,用水果刀杀肖某某的脖子。随后,岩温叫、王某兰将肖某某抬入卧室用毛毯包裹抬到云** 小轿车后排座,欲将肖某某的尸体运往景洪市江北老大桥抛尸。岩温叫、王某兰到景洪后发现老大桥有监控,便又返回勐腊县。在勐腊永成五金店购买了锄头、铲子等工具,行至磨憨镇尚勇村雷达山国有林旁的公路边,岩温叫在公路下方挖坑将肖某某的尸体掩埋。在返回磨憨镇商贸城的途中,将肖某某的衣物、手机、包裹尸体的毛毯以及用来挖坑的锄头、铲子丢入公路边的河内。返回磨憨镇商贸城按摩店后,岩温叫又将杀害肖某某的水果刀拿去丢入公路边的河内。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于2018年12月18日被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抓获,同年12月26日移交给中国勐腊县公安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颈部一横行哆开创口,创底深达食管后壁,创腔内见甲状软骨与环状软骨连接处横行断离,断面平整,甲状软骨双侧下角横断行骨折,双侧下角游离,气管腔暴露,食管前壁破裂,食管腔暴露,颈部部分肌肉组织横行断离,左侧颈外静脉横行断离,左侧颈总动脉破裂,该损伤足以致其死亡。

三、包庇罪

2018年9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经营的按摩店。5日凌晨,被害人肖某某到按摩店向岩温叫、王某兰索要保护费,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发生了互殴,岩温叫用手勒住肖某某的脖子。随后,岩温叫、王某兰将肖某某抬入卧室内。当天李某准备离开按摩店时,岩温叫、王某兰分别告诫李某不许将看到的事情说出去,李某也向岩温叫、王某兰保证了不将当天发生的事情说出去。在勐腊县公安局侦查案件期间,民警多次电话询问李某,李某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后经勐腊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月3日19时许,被乌鲁木齐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因其怀孕,同年1月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岩温叫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岩温叫、王某兰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魏亚萍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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