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29号
1、被告人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岩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11月23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和被告人岩某甲驾驶车牌为云******的蓝色长城牌皮卡车到景洪市**镇**村委会**寨旁停业的砖厂内,将砖厂内的亚宜牌三相异步发电机、杂牌三相异步发电机、油冷式电动滚筒、拖拉机柴油机头、圆形废旧钢圈、四金属滑轮、圆形铁轮毂盗走,之后到勐腊县**镇一废品厂销赃。同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岩某某与被告人岩某甲再次驾车到该砖厂内实施盗窃,至21日凌晨02时许岩某某被景洪市公安局勐罕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抓获现场皮卡车内查获废旧钢材、金力狮牌HS型手拉吊葫芦、益隆牌三相交流发电机等物品。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标的被盗电动机发电机等物品的认定价格合计为6885元;本次被盗废旧钢材市场认定价格为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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