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3********,傣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0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在勐腊县**镇**街其经营的“老挝火锅店”里,与走路经过此地的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因口角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张某乙从附近捡了一根木棍先打了被告人岩某某的肩背部一下,随后被告人岩某某抢下木棍,先后朝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头部击打数下。经勐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357816****。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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