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岩三,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3*******,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毒被勐海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6日收押于勐海县强制戒毒所。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2月14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4时30分许,云南省易武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214国道勐海至景洪(老路)3101+200米处开展公开查缉,在对车牌号为苏G*****的白色越野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驾驶室右侧置物盒内一黑色盒子内查获用自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6粒,从该车后排座上的黄色纸箱内的20盒炸鱼罐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860克。当场抓获驾驶该车的被告人岩三。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6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强制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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