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唐人街交通银行门口以450元的价钱出卖一包氯胺酮K粉给吴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1年1月5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光盘壹张;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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