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2时23分16秒接程某某电话报警称在**小区**幢**单元**室,其老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驾(苏D****5,白色,福特)回到家。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黄山市人民医院由急诊室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酒后在小区内短距离挪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