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1********,汉族,小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黄山市屯溪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屯溪区长运家园小区内行驶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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