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现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6号小型面包车沿屯溪区南滨江路自西向东行驶,驶至南滨江路与文峰路交叉口至南滨江路与元一大观交叉口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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