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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栋**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工业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P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68省道1KM 200M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大桥桥面处与道路中心分隔烂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屈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9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某某已向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支付路产赔偿费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325****;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2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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