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45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H03248****,港澳证件号码:P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9日16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19号1单元16-7其住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床边地上和室内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及(麻古)共计65.4克,海洛因0.49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
2. 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成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毒品提取、封存、称量笔录等笔录;
7. 抓获被告人、毒品提取封存、毒品称量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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