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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尹某某(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暂无,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1时21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去到湛江市**区*大道**楼“某某”餐厅寻找作案工具。尹某某找到一把菜刀后,用菜刀撬开餐厅收银台的柜子并盗走人民币现金1300元(以下币种同)。

2.同日1时43分许,尹某某去到湛江市**区**大道**珠宝店,用上述的菜刀撬开展台柜门,盗走4枚金钻石戒指(经鉴定合共价值116700.32元)。后尹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11月6日3时许,尹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城一楼某某珠宝店处,盗走被害人店内黄金手镯6只及18K金钻石戒指10枚(经鉴定合共价值41948元)。同日14时许,尹某某以13300元的价格销赃。

破案后,上述10枚戒指、6只手镯融成的金块均已起获发还被害人邱某某,部分赃款12100元已起获并发还证人张某某。尹某某的作案工具、剩余赃物及赃款均无法起回。2019年11月8日2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台山市**大道**号**楼的**网咖处抓获被告人尹某某。

综上,尹某某共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合共15994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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