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10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本市米沙子街道上行驶,行至米沙子街道中国石油加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9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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