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胡同**号)。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9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7月27日、10月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0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通达街派出所民警高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按摩店检查时,要求被告人尹某某出示身居民份证件,尹某某拒不配合。高某请求支援后民警王某、张某赶到现场,但尹某某仍不配合检查,并将民警高某抓伤。
被告人尹某某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通达街派出所情况说明、警察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郭某某、张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院印)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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