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219**********,回族,初中文化,霸州市***镇***村人,群众,无业,住霸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6****号小型普通客车并载乘车人尹某甲、尹某乙沿霸州市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环线永旺宝业西侧时,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尹某甲死亡,尹某丙、尹某乙受伤,经认定,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尹某丙、王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