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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黑某某、闫某某、马某某盗掘古墓葬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洛川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1********,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甘泉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乡**村**委**组**号,现住陕西省甘泉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甘泉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镇**村**委**组**号,现住陕西省甘泉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某某某、闫某某、马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尤某某、闫某某、某某某三人携带盗墓工具——金属探测仪从陕西省甘泉县出发到达靖边县。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尤某某、闫某某、某某某四人商量好到靖边县新城乡扫麻钱(即找古人留下的钱币),晚18时许,马某某驾驶自己的陕K****9号红色尼桑越野车将尤某某、闫某某、某某某从靖边县城出发送至新城乡的一个三岔路口,尤某某、闫某某、某某某下车沿土路边走边用金属探测仪扫描,马某某到新城街上休息,尤某某他们三人到达贺新庄西北约640米处,用金属探测仪扫的过程中,发现有异响,遂用铁锹进行盗挖。后尤某某联系马某某过来接应,四人驾车准备返回靖边县城,行至新城乡时被靖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靖边县贺新庄西北约640米处山峁上的两处被盗古墓葬,均为汉代墓葬,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历史、科学价值,也对该地存在的古墓葬区域的完整性造成了破坏;送检疑似文物2件均为汉代一般文物。

被告人尤某某、某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某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尤某某、某某某、闫某某结伙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某某某、闫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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