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尚义县**大队前平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21时许,王某某和其朋友樊某某在王某某家喝酒,其间,王某某喝了约三两左右38度白酒,酒后,王某某开车打算送其朋友回家,其驾车从家门口由东向西驶出巷口,左拐至主街道,行驶约100米后,右拐向西行驶至大青沟旧车站附近时,遇到交警列行检查,经呼出气体检测为98mg/100ml。后对王某某依法提取血样并送往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1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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