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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汝州市**镇**桥西路北的“某某”照相馆门前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双方用拳对打。被告人尚某某致王某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窦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后尚某某逃离,王某某报警。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39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押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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