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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金乡县**大桥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市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其血样酒精含量为84.1mg/100ml,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提出复核申请,后经济宁市医学院检测其血样酒精含量为83.0mg/100ml。尚某某为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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