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组**号,现住靖边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靖边县金华路金芽幼儿园前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将路边停驶郑某某所拥有的陕K****1号哈佛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尚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建荣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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