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尔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5********,彝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组**号,现住成武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尔某某驾驶川WNK381二轮摩托车沿S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2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天宫庙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