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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等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川汇区**庄**路北**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81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川汇区**路**家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川汇区**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寇某某、胡某某、方某某等十余人到**KTV唱歌。被害人李某某和朋友刘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四人也在该KTV唱歌。刘某某、刘某甲在走廊的厕所门口聊天时看到方某某(女)在厕所门口为其男友穿衣服,刘某某便对二人的行为语言侮辱,方某某上前问刘某某为啥骂人时被刘某某殴打,江某某(女)看到后上前问情况也被刘某某殴打,方某某、江某某二人便与刘某某互相厮打。王某某、胡某某(取保)、寇某某、马某某、秦某某等人从房间出来,也对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劝开,李某某从房间出来要报警时,胡某某将李某某手机夺过来摔到地上,陈某某(取保)朝李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胡某某朝李某某脸上打了一拳,将李某某打倒在地,胡某某、王某某、寇某某三人对李某某再次殴打后离开。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伤情照片、谅解书等;

2勘验笔录;

3伤情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秦某某证言;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7被告人寇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在KTV因与人发生争执,后打伤他人,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一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方存在过错,且三名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上述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17633******)、胡某某(18639******、)王某某(15838******)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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