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3********,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巷**号,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室,任高密市**城小学安全科长。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之子单某甲与儿媳候某某闹矛盾分居,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听闻其亲家侯某某等人到单某甲住处用工具砸门,遂持电棍赶至现场,电棍被抢后摔坏,单某某与候某某发生厮打,候某某之子侯某甲亦参与厮打,单某某慌乱中摸起候某某等人砸门用的斧头,将候某某打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候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单某某赔偿侯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整,侯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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