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宿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侯立东,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406231538,住灵璧县高楼镇侯楼村,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朱新军,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041215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高楼镇高楼村三组。
申诉人侯立东因朱新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灵检刑不诉〔2019〕28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朱新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书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4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新军与妻子郭银芝及徐彬、吴凤海等人一同到灵璧县高楼镇侯楼村村民申诉人侯立东家,朱新军夫妻提出让侯立东偿还所欠建筑材料款,双方由此发生言语冲突,继而相互厮打,厮打中侯立东、朱新军、郭银芝三人均受伤。经鉴定,侯立东右手中指、环指中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手中指缝合创、左前臂皮下出血属轻微伤。朱新军颅脑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郭银芝颅脑损伤和右眼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新军与申诉人侯立东发生厮打及双方均受伤的事实存在,但申诉人侯立东右手轻伤的致伤方式不明确,现有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足以认定朱新军犯故意伤害罪,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新军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灵检刑不诉(2019)28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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