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宿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7号
申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砀山县**镇**楼**村。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砀山县**镇**楼**村。
申诉人王某某因房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砀检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以房某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请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房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20时许,房某某在申诉人王某某家附近的一处梨园内对王某某有亲吻、搂抱等行为,申诉人王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外出遛狗经过该处附近,房某某即逃离现场。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与申诉人王某某之间有亲吻、搂抱的事实,对于房某某是否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及是否违背申诉人王某某意志,双方各执一词,且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现有的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足以认定房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砀检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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