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宿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
申诉人丁某某因高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宿埇检刑不诉〔2018〕9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高某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高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陌陌手机软件上同丁某某话聊并相识,当日15时许,高某某驾驶皖******黑色宝马X5轿车,将丁某某带至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南侧的河闸旁边,在其轿车内,二人发生性关系,期间丁某某触动其父亲丁克华电话,此事被丁克华听见,并录音,当晚丁某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申诉人丁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但二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申诉人丁某某意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从事前看,二人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当日相识,10时许开始聊天,之后高某某开车接丁某某一起去摘草莓,随后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2.从事中看,发生关系的车内未发现反抗挣扎痕迹,被害人衣物完好,无反抗迹象。3.从事后看,二人发生关系后,高某某开车将丁某某送至宿州学院门口,丁某某无任何异常行为,期间二人谈话中还提及赠送财物一事,并约定再次见面,二人分开后言语交流仍无异常。在丁某某父亲得知此事后,丁某某还多次与高某某电话联系商量此事。4.从报警原因看,虽案发当晚丁克华与女儿申诉人丁某某到公安局报案,但聊天记录证明报警行为非丁某某所愿,这亦难以证明二人发生关系违背申诉人意志。综上,现有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足以认定高某某犯强奸罪,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宿埇检刑不诉(2018)9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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