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宿埇检刑抗〔2018〕2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13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诈骗数额为161.605万元,属认定事实有误。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能低价购买宿州市北关中华园、两淮融景苑房子、做二手车贷等为由,先后骗取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87.905万元,诈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或转款给他人。事后,在被害人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多次索要下,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前共归还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8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7.905万元,其诈骗行为已经既遂,诈骗数额应认定为起诉书指控数额,其归还部分属于被告人魏某某基于被害人的索要被迫归还,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埇桥区法院(2018)皖13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诈骗数额为161.605万元,将其案发前已归还的23.8万元予以扣除,属认定事实有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