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5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宿州市**医院**门外西侧非机动车停靠处,盗走胡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装有透明塑料车棚的红色**牌电动三轮车。经埇桥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牌电动三轮车及透明塑料车棚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谢某某在**医院住院部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盗电动三轮车退还被害人胡某某,后胡某某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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