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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埇检刑不诉〔2021〕9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号,宿州市埇桥区**大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的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10月26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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